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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陇南市江**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曹**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陇南市江**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曹**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陇南**民法院(2014)陇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认定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存在雇佣关系错误。2、认定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错误。3、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40%的责任错误,对于陈**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作为雇主承担责任,那么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非交通事故标准赔偿。5、被申请人曹**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致使发生陈**损害的事故,应当由曹**和陈**自行承担责任。6、一、二审判决将全部责任判处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担是违法的;二、一、二审判决超出陈**诉讼请求判处违法;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司委托曹王朝找来陈**等人到该公司工地上干活,江**司向陈**等人支付报酬,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陈**在下班途中受伤,与从事雇佣活动密切关联,二审认定陈**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并无不当。陈**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伤残护理程度及伤残赔偿金,一、二审判决依照伤残鉴定意见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判决责任划分合理,处理适当。江**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陇南市江**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甘民申字第513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陇南市江**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贺文俊

  • 代理审判员郭莉萍

  • 代理审判员李军

  • 书记员白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