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丛铁臣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姜**、丛铁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田**负担162元(已交纳),由姜**、丛铁臣负担25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丛铁臣各负担50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67年4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铁臣,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解学锋代理审判员史智军代理审判员张羽
书记员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