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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等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丛铁臣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姜**、丛铁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田**负担162元(已交纳),由姜**、丛铁臣负担25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丛铁臣各负担50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70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67年4月7日出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铁臣,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解学锋代理审判员史智军代理审判员张羽

  • 书记员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