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丁**、丁仕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丁**,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丁**,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增
书记员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