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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畅**、天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与天津**限公司、畅甜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08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832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任**。

  • 被执行人畅甜杰。

  •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建材道中段北侧翰雅园9号楼地下人防。

  • 法定代表人洪金星,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王宇辰

  • 书记员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