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胡*进与被告中油(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油(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进各项费用共计891890.17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进自行承担1900元,由被告中油(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文进。
委托代理人李洪英(原告之妻),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油(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会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彬,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用利,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迟雪涛
审判员于钟亮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