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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诺**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天津诺**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0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执字第1003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法定代理人刘晓凤(原告之母)。

  • 被执行人天津诺**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彭春生

  • 书记员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