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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邵*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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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邵**。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晓意
书记员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