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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连**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连传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天津**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7769.08元,并担负诉讼费375元。期间,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尚欠53144元未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53144元,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33144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三、执行费690元,由被执行人担负。考虑给付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执恢字第0410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赵**。

  • 被执行人连传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大琨

  • 审判员闻娣

  • 审判员朱钢

  • 书记员唐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