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郭*、赵*、贾*、北京**权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尚未送达被告郭*、赵*、贾*、北**路局前,原告丁*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郭*、赵*、贾*、北**路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北京**机务段调度员。
被告郭*,无职业。
被告赵*,无职业。
被告贾*,无职业。
被告北**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雷
书记员肖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