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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温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陈*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5342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无职业。

  • 被告温**,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凌志

  • 书记员王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