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陈*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无职业。
被告温**,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凌志
书记员王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