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所诉被告的主体错误,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薄**,住天津市蓟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然
书记员朱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