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岳**、岳**、岳国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岳亚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发,农民。
被告岳**,农民。
被告岳**,农民。
法定代理人岳国付(被告之父),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秀芳(被告之母),农民。
被告岳**,身份事项同前。
被告王**,身份事项同前。
被告岳发、岳建全、岳国付、王秀芳的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勇旗
书记员孟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