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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岳**、岳**、岳国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岳亚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1485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岳**,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岳发,农民。

  • 被告岳**,农民。

  • 被告岳**,农民。

  • 法定代理人岳国付(被告之父),农民。

  • 法定代理人王秀芳(被告之母),农民。

  • 被告岳**,身份事项同前。

  • 被告王**,身份事项同前。

  • 被告岳发、岳建全、岳国付、王秀芳的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焦勇旗

  • 书记员孟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