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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非凡、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赵非凡、申**、赵*、刘**、史**、赵**、赵**、赵*、赵**、李*、王*、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滨汉民初字第6013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法定代理人刘江,农民,系原告之父。

  • 委托代理人尹鸿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赵非凡。

  • 法定代理人赵来宝,系赵非凡之父。

  • 被告申青山。

  • 法定代理人申瑞强,系申青山之父。

  • 被告赵*。

  • 法定代理人郑守英,系赵耀之母。

  • 被告刘**。

  • 法定代理人刘俊成,系刘金亮之父。

  • 被告史**。

  • 法定代理人史春凯,系史学昆之父。

  • 被告赵**。

  • 法定代理人赵志永,系赵良硕之父。

  • 被告赵**。

  • 法定代理人赵永红,系赵士超之父。

  • 被告赵*。

  • 法定代表人赵**,系赵*之父。

  • 被告赵**。

  • 法定代表人赵**,系赵**之父。

  • 被告李*。

  • 法定代表人李**,系李*之父。

  • 被告王*。

  • 法定代表人孟**,系王*之母。

  • 被告刘**。

  • 法定代表人刘*,系刘**之父。

  • 被告李**。

  • 法定代表人李**,系李**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立永

  • 书记员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