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赵非凡、申**、赵*、刘**、史**、赵**、赵**、赵*、赵**、李*、王*、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江,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尹鸿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非凡。
法定代理人赵来宝,系赵非凡之父。
被告申青山。
法定代理人申瑞强,系申青山之父。
被告赵*。
法定代理人郑守英,系赵耀之母。
被告刘**。
法定代理人刘俊成,系刘金亮之父。
被告史**。
法定代理人史春凯,系史学昆之父。
被告赵**。
法定代理人赵志永,系赵良硕之父。
被告赵**。
法定代理人赵永红,系赵士超之父。
被告赵*。
法定代表人赵**,系赵*之父。
被告赵**。
法定代表人赵**,系赵**之父。
被告李*。
法定代表人李**,系李*之父。
被告王*。
法定代表人孟**,系王*之母。
被告刘**。
法定代表人刘*,系刘**之父。
被告李**。
法定代表人李**,系李**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立永
书记员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