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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708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梅玲

  • 审判员王婧

  • 代理审判员肖峥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