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
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