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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唐山市**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城建外环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1123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郑红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 被告:唐**城建外环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

  • 负责人:杨*,职务:处长。

  •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长,现住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汪高洪,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员,现住唐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昊宏

  • 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