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城建外环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郑红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城建外环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杨*,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长,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汪高洪,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城建外环管理处科员,现住唐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昊宏
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