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蒋文振,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秀黄坨村中街20号。
被告:蒋**,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蒋文平,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许文辉
人民陪审员郑杰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