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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986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蒋文振,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秀黄坨村中街20号。

  • 被告:蒋**,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蒋文平,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长青

  • 审判员许文辉

  • 人民陪审员郑杰

  •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