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冶区。
被告:刘**,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星群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