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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唐民四终字第549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唐山义厚成商贸公司职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唐**人医院退休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波

  •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 代理审判员许永委

  • 书记员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