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孟**、樊**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凤芹,农民。
法定代理人:陈东稳,农民。
被告:孟**,农民。
被告:孟**(系被告孟*胜父亲),农民。
被告:邹**(系被告孟*胜母亲),农民。
被告:樊佳兴,学生。
被告:樊**(系**父亲),农民。
被告王**(系樊佳*母亲),农民。
被告:刘*,农民。
被告:刘**(系刘*父亲),农民。
被告:赵**(系刘*母亲),农民。
被告:李旺,农民。
被告:李**(系李*父亲),农民。
被告:李**(系李*母亲),农民。
被告:赵*,学生。
被告:魏**(赵*母亲),农民。
被告:赵**,农民。
被告:赵**(系赵**父亲),农民。
被告:郁**(系赵**母亲),1970年3与28日出生,农民。
被告:李*,学生,迁安市杨**镇车辕寨村457号。
被告:李**(系李*父亲),农民。
被告:高**(系李*母亲),农民。
被告:李*,学生。
被告:李**(李*父亲),农民。
被告:张**(李*母亲),农民。
被告:刘*,学生。
被告:刘**(刘*父亲),农民。
被告:毛**(系刘*母亲),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柴伶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