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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牛**、许兆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牛**、许兆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谌东,被告牛**、许兆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6日16时许,在建昌营镇果园村牛*家北门口,牛**、许**与牛*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牛**、许**将牛*打伤。伤后原告牛*被送往迁**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耳创伤性鼓膜穿孔等。2015年2月9日,迁安市公安局作出迁*(建)刑罚决字0140、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许**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对被告牛**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因被告给原告打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273.56元、住院伙食补助550元(50元/天11天)、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复印病历费31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11454.56元。对于原告的损失,双方调解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许*怀辩称,我是村里的会计,原告在2014年12月26日说我从镇里边领了两袋子困难补助的大米拉回家了,因为我们之间曾多次出现矛盾,原告也散播过对我的不良言论,我认为原告说我领困难补助的大米不是开玩笑,所以我和我妻子牛**就去他家找他,与原告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了打架的事情。因原告多次对我进行侮辱诽谤,导致我精神上受到刺激、名誉受损,因此对于打架原告也有责任。对损失部分,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因原告证据不足或证据不真实,我均不认可。

被告牛**答辩意见同许**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曾经出现过矛盾。2014年12月26日,原告牛*对被告许**的岳父牛*说年底竞选了要得大米。牛*转告被告许**后,被告许**认为原告牛*是说自己从镇政府领了困难补助的大米,是对自己的诽谤,因而许**与妻子牛**去原告家找牛*理论,在原告牛*家北门口,原被告之间因此事发生口角,被告许**将原告牛*(60周岁以上人员)打伤,被告牛**将原告牛*(60周岁以上人员)手背抠伤。

迁安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许**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被告牛**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被告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6日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16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迁安市公安局对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牛**并未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牛*伤后被送往迁**民医院,其伤被诊断为:1、创伤性耳膜穿孔(左耳),2、耳廓损伤(左耳),3、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面部),4、手损伤(右手手背、左手手指划伤),5、感觉神经性耳聋(双耳),6、耳鸣(左耳)。牛*住院治疗11天,因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4273.56元;2、护理费1100元(110元/天11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11天);4、交通费150元,5、复印病历费31元,合计6104.5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迁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误工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争议后,均未采取冷静、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80%),原告应对自己损失负担次要责任(20%),对于原告因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应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佐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牛**赔偿原告牛*经济损失4883.6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由二被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2717号
  •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牛振,农民。

  • 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牛**,农民。

  • 被告:许兆怀,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侯明亮

  • 书记员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