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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邢*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孟**系左右邻居,双方因宅基地界限发生纠纷,导致打架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孟**强占申请人的耕地所致,被申请人孟**先动手,申请人王**系正当防卫,才致使被申请人受伤的,被申请人明显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偏高,医疗费3344.56元与实际治疗费用不符。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左右邻居,本应和睦相处,遇有纠纷应通过正常合法渠道,理智冷静加以解决,但申请人却在遇有纠纷时擅自处理,用铁锨将被申请人致轻微伤,侵犯了被申请人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申请人王**赔偿,根据上述事实,原审判决申请人王**赔偿被申请人孟**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4887.76元并无不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邢民申字第195号
  • 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生,住内邱县。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宏平

  • 审判员程东湘

  • 审判员董玉征

  •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