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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宣县执字405-1号
  •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武江

  • 审判员郝建军

  • 人民陪审员闫光跃

  •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