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江
审判员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闫光跃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