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裴**,村民。
被告冀**,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燕峰
审判员田长富
审判员郭洪涛
书记员常翔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