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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县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裴**,村民。

  • 被告冀**,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燕峰

  • 审判员田长富

  • 审判员郭洪涛

  • 书记员常翔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