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
委托代理人吕艳龙。
被告李*,农民。
被告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利娟
书记员赵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