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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1523号
  •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

  • 委托代理人吕艳龙。

  • 被告李*,农民。

  • 被告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利娟

  • 书记员赵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