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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吴**与乔**、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吴**与被告乔**、苏*、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屈*、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230号
  •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屈*。

  • 原告吴**。

  • 被告乔**。

  • 被告苏*。

  • 被告姚成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定强

  • 代理审判员贾颖宇

  • 人民陪审员刘海鸿

  • 书记员郭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