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吴**与被告乔**、苏*、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屈*、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屈*。
原告吴**。
被告乔**。
被告苏*。
被告姚成龙。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定强
代理审判员贾颖宇
人民陪审员刘海鸿
书记员郭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