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发放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9-27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竞争非常激烈的社会是肯定不会保证每个人在找到工作之后就绝对地有了收入的保障,因为单位的经营问题随时都有可能让员工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但是好在国家推出的失业保险也保护这些人在失业后的生活来源。那失业保险领取发放标准是什么?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领取发放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领取发放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了解失业保险。综上所述,只要是失业后有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找到工作的人都有资格去劳动部门领取失业金的,但是失业保险的领取也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以防滋生出很多靠失业保险而不愿继续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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