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各种事项相加起来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工资。对于工资的组成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很不清楚的。其中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一样吗,他们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基本工资。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1、两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有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必提供劳动却可以按原工资标准获得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个较大的负担。生育保险的目的正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前述负担。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而生育津贴事实上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基本上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替用人单位承担了。
之所以说“基本上”,是因为生育津贴可能高于或低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当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要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如果不补足,那就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所得生育津贴未能完全覆盖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不能将高出的部分收归己有,还是要支付给劳动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不构成。因为,产假工资已被生育津贴完全覆盖,用人单位没支付的只是生育津贴(其性质并非工资)而非工资。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一样吗以及可以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很明显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很大程度上不同的,大家在领取相关部分的工资时一定不要弄混了。如果您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为你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