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更新时间:2018-05-28 1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哪些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原因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前置是比较特殊的,但是受理程序还是一样严谨,对法律负责。另外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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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受理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应满足法定条件。操作包括:1.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2.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4. 如受理,进行深入调查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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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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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有哪些?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自行申请行政复议或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个人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案件的复杂性。简单案件可自行申请,复杂或涉及专业知识较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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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合法权益等。具体选择何种方式,需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情况和个人需求综合考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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