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人是民商事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为了设立新公司,几个人签订一个多方民事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自己出资认购该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发起设立过程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那么,法人审理人设立责任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法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从事活动后果的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相关活动,如果法人顺利成立,则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担。如果没有顺利设立,则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法人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效果
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人往往不知道设立人的行为目的,因此,《民法总则》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但此条仅规定了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行为,并未规定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发起人侵权责任及内部责任分摊等进行规定,因此,在遇到这些情况时,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决。
三、与法人设立人有关的法律规范
1、《民法总则》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设立人是从事有关民事活动,为设立法人而准备。在公司法中,我们一般称法人设立人为发起人。他们的主要民事活动内容是认缴、实缴出资、对出资评估作价和设立组织机构。若要设立的法人没有成立,在这设立活动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义务,是由这些法人设立人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