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3-27 15: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情势变更一般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为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允许双方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客观要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情势”包含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的产生任何影响,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自是不能成立的。

  3、情势变更的发生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则表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如一般的商业投资风险),自然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

  5、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显示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严重不平衡,包括使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利益失衡(这种失衡要求要显著,如果只是造成轻微的利益不对等,则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6、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就情势变更产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程序要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基础存在。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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