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转让规定为股东之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程序、股东对外转让时以及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东间转让股份的程序为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协议等。
公司法股份转让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以下费用:税费、转让费、工本费等。找法网提醒您,前述的税费一般是指所得税、印花税等。若受让人为企业的,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