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在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需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村委或者居委出具的生育证明,派出所出生医学情况证明,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在所在地管辖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办理。还需有以下证件:
1.儿童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出具夫妻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的证明。
2.儿童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在现管辖派出所所领取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并回远接生医院(卫生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产科主任和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4.拟申报地派出所出具婴儿已申报或尚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出生证明具有很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找法网提醒您,出生证明委托书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
2.说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关系;
3.写明委托原因: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某某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