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就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将非法所得的钱财变为正当钱财。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毕竟不是属于正规来源的钱,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一般都是以侵犯他人为目的获取的。那么关于在洗钱从轻量刑的情节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在判刑之后,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在法律上就是属于从轻量刑的情节。
要说明洗钱行为的界定,也不得不提及洗钱的方式。通常行为的洗钱,都会伴随着“基础户”的诞生,“基础户”一般是底子干净的账户。由基础户作为出钱的“金主”,通过中间媒介(任何可交易物品或服务)的购买或交易行为,将资金转给受益人(需要洗钱者)。
而对于司法定义来说,洗钱的参与者(即全链条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界定为参与洗钱。在这个洗钱链条中,最无辜的恐怕就是“基础户”的登记人。基础户的登记人一定要干净,不能有犯罪记录(不能是需要洗钱方的人员),不能知道洗钱这件事(否则要么不敢干,要么要多分钱),自己还要被法律追究,妥妥的冤大头。而这样的基础户最好的选择是毫不相关的人,不注意泄露了个人身份信息的大众就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政府宣传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的重要原因。
1、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2、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4、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5、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6、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7、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8、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9、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11、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12、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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