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如果当事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
挪用公款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判定标准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2.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找法网提醒您,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