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挪用公款罪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的认定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找法网提醒您,挪用公款罪立案金额是: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