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9-05-06 16: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怎样的?融资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

  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贷:其他应付款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1)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①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②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③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④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怎样的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作意思表示、或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可因双方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的成就而触发式获得合同解除权。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禁止中途解除”的机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也不得中途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不经意地理解,似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丧失了效力,对此种观点我们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1、剥夺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有失公平;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3、租赁物的无形磨损等其他事由常常导致合同解除;

  4、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融资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怎么做、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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