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0-03-17 18: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践中如果贷款人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银行或者贷款机构一般会向其发送一份催收通知书,目的在于一可以通知其让其主动履行债务,如果他主动履行了债务,我们也就不用麻烦,二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实践案例

  某农村信用社一客户贷款到期,信用社曾不间断地向借款人、保证人发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期间届满后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仅支持对借款人的诉讼请求,以“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的责任解除”为由驳回“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贷款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保证人发放催收通知书是常规的做法。这一极其平常的业务操作,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诉讼风险,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相关法律剖析,希望能引起农信社对正确使用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关注。

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法理分析

  借款人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均能中断诉讼时效,或者被视为重新确认债务,银行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保证人如此操作,却并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被视为重新确认债务的作用。

  首先,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完全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则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期间,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通过签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达到中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银行一厢情愿的做法,将“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混为一谈,是对法律的曲解。

  其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有关法律规定有着根本的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对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作出强制性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届满,必须有结论的权利主张,如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的裁判结论。除此之外,无论是催款通知书,还是法院的撤诉裁定书,均不能使“保证期间”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签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造成中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此举直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

  此外,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作出法释〔2004〕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是人民法院认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当前,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严格来说根本不具备新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再次,保证合同的成立有严格的要求。

  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提供书面保证书为成立要件,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成立。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确立后,保证合同才能成立,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成立。

  由此可见,对保证人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其实只是原有贷款的催收,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不具备成为新的保证合同的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借款人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均能中断诉讼时效,或者被视为重新确认债务,银行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保证人如此操作,却并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被视为重新确认债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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