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的期限

更新时间:2021-07-09 0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说的是保证期限,因为担保物权是没有担保期限的,取决于主债权的期限,而保证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为六个月。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借款合同担保的期限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借款合同担保的期限

  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借款合同担保的期限

  二、担保借款合同无效问题怎么处理

  1、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2、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范围是什么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当然,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借款合同担保的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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