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案件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一般是由原告现行垫付,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进行。那么,败诉方应该缴纳诉讼费吗?诉讼费的交纳范围是什么呢?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但立案时需原告先垫付,案件审结后,如果原告胜诉,则诉讼费由被告出,需要由被告返还给原告,部分法院已开始试点,将原告预交诉讼费直接退还给原告,法院诉讼费再行向被告催缴,拒不缴纳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例外情形: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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