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向法院起诉他人,是要交案件受理费的,交了案件受理费,法院才会进行审判。那么,民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呢?败诉方诉讼费支付期限多久呢?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但是有几种情况承担的话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承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承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承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承担。
诉讼费一般是先交纳,判决后有败诉方支付,一般诉讼时间是三到六个月。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先支付,判决结果出来后,除非一方自愿承担,否则谁败诉,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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