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1-25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应收账款事实上就是债权,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当然一旦债权被质押就会产生相应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押也没有例外,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在质权人制止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损害质权行为无效,或者单纯通过自身要求无法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当事人损害自身债权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就质权人行使质权有关事项作出裁判。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将金钱这一特定动产以特定化形式设定质押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基于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收账款质权人是否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债权质押的合法地位,也应当承认质权人对于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主张别除权。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二、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

  (1)认真作好赊销对象的资信调查。企业广泛占有有关客户信用状况的资料,并据此采用定性分析及定时分析的方法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客户资料可通过直接查阅客户财务报表或通过银行提供的客户信用资料取得,也可通过与该客户的其他往来单位交换有关信用资料取得。

  在实际中,通常采用“5c”评估法、信用评估法等方法对已获资料进行分析,取得分析结果后应注意或减少与信用差的客户发生赊账行为,对往来多、金额大或风险大的客户加强监督。

  (2)合理的信用政策。在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了解、评估、划分等级后,就要根据自身营运情况,制定有关应收款的政策,即信用政策。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企业决定授予客户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也是企业对于可接受风险提供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信用标准较严,可使企业遭受坏账损失的可能减少,但会不利于扩大销售。反之,如果信用标准较宽,虽然有利于刺激销售增长,但有可能使坏账损失增加,得不偿失。可见,信用标准合理与否,对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有很大影响。

  (2)信用期限。信用期限是企业为客户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适当地延长信用期限可以扩大销售量,但信用期限过长也会造成应收账款占用的机会成本增加,同时加大坏账损失的风险。

  (3)现金折扣。为了促使客户早日付款,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如能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则能享受相应的折扣优惠。但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标准。

  (4)收款政策。收账政策是当企业的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应采取的收账策略。收账政策的确定要通过收账过程的成本与收回账款的收益的权衡来实现。当收账费用达到一定数量时,坏账损失开始逐渐减少,但随着收账费用的不断增加,坏账损失的递减速度下降;当收账费用达到一定数量时,坏账损失就不再减少,这是收账方面的“饱和点”,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坏账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三、应收账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催债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此外,销售与收款的不协调性使得企业营销人员侧重于销售而较少考虑清收欠款,加之清收欠款力度不够,也是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原因。

  (二)未合理管理应收欠款的催收工作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或本可以全部收回欠款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由于内部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造成工作脱节,未将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数额、账龄及增减情况状况公布,以达到督促相关人员催收的效果,特别是没有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对逾期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清收,导致企业出现呆账、坏账。

  (三)催收方式和程序存在一定问题

  1、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关注数额较大的欠款,不关注数额较小的欠款,这就导致了数额较小的欠款大量存在。

  2、在催债的过程中,业务人员往往注重表面催债,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深层次了解,未识别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导致了呆账、坏账的产生。

  3、企业往往仅要求债务人作出口头回复,未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甚至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没有一追到底,连头口回复也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仅与债务人进行私下协商,这导致催债次数虽多,但却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有效催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综上所述,应收账款一旦设立质押会具备上述五种效力,上文小编已经详细介绍过了,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一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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