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中确定履行地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要确定唯一的明确的法院,要注意法律术语等。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除了合同履行地外还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确定履行地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须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好起诉时能够依照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的法院。
2.在合同须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并且写明具体的地址。如果写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确认。
3.建议在确定履行地时不要写“提货地”、“自提地”、“货物送达地”、“到站地”、“验收地”等术语,找法网提醒您,写这些内容,法院一般都不会确认这些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不可以任意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