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然后选择续期缴费的方式,如果保险合同上写明不可变更投保人的,是不能进行变更的。保险合同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等特征。
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的做法: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您可以选择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行使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同时请您注意如果条款约定不可变更投保人的则不能办理,更改投保人后需重新选择续期交费方式。
找法网提醒,更改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变更原因为原投保人身故,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申请变更投保人且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2.委托业务员办理时,受托人仅限于该客户名下任意一张有效保单的服务人员;
3.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仅限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办理。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最后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即只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分支机构签发。注: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在有效期内它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责任在一定期限内生效的书面文件,待审核后换发正式保单。
3.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等同。
4.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