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0-06-23 1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示催告的程序是分为很多步骤的,是需要一步步的来的,首先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结束后才是除权判决。那么,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简单的说,就是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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