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包括,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持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