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很多被征收人会针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流程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被征收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裁决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机构改革前,承办此项业务的是国务院法制办,机构改革后改为由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
2、需要准备的材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省府征地批复、省政府复议决定、授权委托书。由律师连同代理手续将全部案件材料邮寄给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以方便后续与办案人员联系申请听证、阅卷等事宜。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裁决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探矿权争议裁决、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草原权属争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水事纠纷裁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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