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才可以行使权利,没有授权,不能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机关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国家立法机关。
4.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行政裁决的原则是: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裁决程序。
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
3.回避原则。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
4.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对简单的裁决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裁决。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以下八种:
1.侵权纠纷。
2.补偿纠纷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3.损害赔偿纠纷
4.权属纠纷。
5.国有资产产权。
6.专利强制许可。
7.经济补偿。
8.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