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相当于“谣传,道听途说”,“传闻”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我国对传闻证据的态度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用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鼎盛时期。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到如今传闻证据规则已经成为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体系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
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承认传闻证据,就等于助长侦查机关按自己的思路逼迫或者诱导证人做虚假证言。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传闻证据规则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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