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是由于此前很多年我们国家的很多单位都是不规范的,所以很多劳动者对这个规定根本不了解,因为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并没有依法给予劳动者年休假,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姜某于1995年参加工作,在A公司连续工作21年,2016年1月底从A公司离职后,2月底入职B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B公司不再与姜某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无奈之下,姜某向区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律师在与姜某沟通中得知,姜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每年只给姜某批准5天的带薪年休假,律师提示姜某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按照他的情况,每年应该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姜某在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可以主张未休的2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姜某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仲裁过程中,B公司主张姜某入职公司仅3年,每年只能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仲裁委审理认为,B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应当向姜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姜某的工龄,姜某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结合上述规定,姜某在入职B公司一年后,就应当享受每年十五天的带薪年休假,B公司每年仅批准姜某5天年休假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总工龄确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确定年假天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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