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今年的五月一日开始,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就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那么大家知道哪些新规事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工程建设领域须知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二是签合同、实名登记不能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是每月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的工资卡里。
四是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少三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拖欠工资处罚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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